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张占松。被执行人张延瑞。申请执行人张占松与被执行人张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棣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占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延瑞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延瑞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临朐支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号,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张延瑞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现仍有7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