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28号
原告:建明龙颖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明。
委托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航,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日鑫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麻鸡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明安啟。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建明龙颖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日鑫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惠州市日鑫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986595.65元的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其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986595.65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惠州市日鑫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986595.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思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