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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839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友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839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委托代理人张铖。被告赵友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