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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118号

丁文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云程,丁文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18号申请人王云程,现住蛟河市。被申请人丁文起,住蛟河市。

申请人王云程与被申请人丁文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文起的妻子李春英所有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云程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文起的妻子李春英所有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蛟河市鼎盛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放车。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忠勋

审判员  王淑芬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