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经理。被执行人宋志文,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志伟,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志文、宋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宋志文、宋志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21040.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560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