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463号
原告:李光宝,汉族号码330726197808101315。
被告:沈慈明,汉族号码330104195902241912。
被告:沈浩良,汉族号码330104198212081919。
委托代理人:邵东倩,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宝诉被告沈慈明、沈浩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光宝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章素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炎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