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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字第286号之一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曹泽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曹泽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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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字第286号之一申请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曹泽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泽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泽树银行存款2199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