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字第286号之一申请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曹泽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泽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泽树银行存款2199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