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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718号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18号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雄县塑料包装园区。

负责人:申禧峰,总经理。被告高飞,男,45岁,住河南信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铁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