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94号之一
原告:黄井胜,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澳凯装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662239134(1-1)。
法定代表人:王银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XX亮,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13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黄井胜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滁州澳凯装备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滁州澳凯装备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凤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