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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142号

原告吴殿仁、李淑艳诉被告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殿仁,李淑艳,刘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42号原告吴殿仁,男。原告李淑艳,女。被告刘凤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殿仁、李淑艳诉被告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殿仁、李淑艳与刘凤英已自行和解,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殿仁、李淑艳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殿仁、李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吴殿仁、李淑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培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