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42号原告吴殿仁,男。原告李淑艳,女。被告刘凤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殿仁、李淑艳诉被告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殿仁、李淑艳与刘凤英已自行和解,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殿仁、李淑艳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殿仁、李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吴殿仁、李淑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培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