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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721号

郝巨秀与李金财、李建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巨秀,李金财,李建勋,李美华,李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郝巨秀,女,192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李金财,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李建勋,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李美华,女,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羊市街1号太原市。被执行人李桂梅,1957年1月5日出生,女,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财存款人民币二千元(含本金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勋存款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五元(含本金二千元、执行费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美华存款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五元(包含本金二千元、执行费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桂梅存款人民币二千元(包含本金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