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811号原告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志涛。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