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3民初10号原告罗彩猛,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鑫。被告黄钰(曾用名:黄实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彩猛诉被告黄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彩猛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彩猛负担。
审 判 长 韦 奖
审 判 员 蒙丽君
人民陪审员 申南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