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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终3号

陆慧玲、刘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陆慧玲,刘建新,凌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慧玲,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建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柳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凌建设,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上诉人陆慧玲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新、凌建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28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慧玲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慧玲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慧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陆慧玲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慧玲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陆慧玲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昕

审 判 员  古龙盘

审 判 员  黄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习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