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慧玲,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建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柳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凌建设,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上诉人陆慧玲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新、凌建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28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慧玲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慧玲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慧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陆慧玲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慧玲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陆慧玲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昕
审 判 员 古龙盘
审 判 员 黄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习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