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住所地承德市督统府大街3号。
负责人:牛少辉,职务行长被告王立克被告于立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被告王立克、于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银行存款475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等额财产进行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