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55号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
被告:王炎。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回。
审 判 长 王全新
审 判 员 赵宏波
代理
审判员 满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