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55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保全费1425元,均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涵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