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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2执146号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曾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曾琴,盆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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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艳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曾琴,女,1975年12月,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盆影荣,男,1982年10月,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恭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梁锦仲

审判员 秦品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