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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6032号

张水波与黄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水波,黄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6032号

原告:张水波。

被告:黄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波与被告黄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波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水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水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昊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