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6032号
原告:张水波。
被告:黄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波与被告黄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波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水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水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昊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