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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808号

郭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范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808号原告郭某某,女,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