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21民初608号

林秀珍与丘家国、丘孟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秀珍,丘家国,丘孟香,朱重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608号原告林秀珍,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范云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家国,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佛冈县。被告丘孟香,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佛冈县。第三人朱重光,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珍诉被告丘家国、丘孟香、第三人朱重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珍以被告丘家国已退回款项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秀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珍撤回对被告丘家国、丘孟香、第三人朱重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林秀珍负担。

审判员  胡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