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608号原告林秀珍,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范云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家国,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佛冈县。被告丘孟香,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佛冈县。第三人朱重光,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珍诉被告丘家国、丘孟香、第三人朱重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珍以被告丘家国已退回款项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秀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珍撤回对被告丘家国、丘孟香、第三人朱重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林秀珍负担。
审判员 胡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