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610号原告高雪粉,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张国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175号40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粉诉被告张国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雪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雪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雪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