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55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项城市郑郭镇孙营村4号院。委托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回族,1987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凡淑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