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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455号

李某某与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55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项城市郑郭镇孙营村4号院。委托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回族,1987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凡淑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