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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385号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山东祥远机械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同祥、赵素青、徐超、徐文娟、高典六、高典六、林存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祥远机械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李同祥,赵素青,徐超,徐文娟,高典六,林存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山东祥远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2114-6。住汶上县郭仓镇驻地。

被执行人: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81734-4。住汶上县郭仓镇驻地105国道西侧。

被执行人: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94115-1。住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同祥,男,汉族,197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赵素青,女,汉族,1972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198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徐文娟,女,汉族,1975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高典六,男,汉族,195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林存孝,男,汉族,197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山东祥远机械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同祥、赵素青、徐超、徐文娟、高典六、高典六、林存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山东祥远机械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同祥、赵素青、徐超、徐文娟、高典六、高典六、林存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