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凌云,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张清华,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凌云与被执行人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清华应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应当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6.3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