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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34号

李娟与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秦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34号申请人李娟,197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秦涛,1973年8月24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娟诉被申请人秦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秦涛驾驶的津M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阚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