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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507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高海、王显品、牛俊京、张凤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高海,王显品,牛俊京,张凤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刘高海,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显品,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牛俊京,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凤菊,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高海、王显品、牛俊京、张凤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