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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635号

赵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王某甲,杨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63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焦阳,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汉族。第三人王某甲。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李萍,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某。汉族。第三人王某乙。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清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