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姚明国,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菜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912040039。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蔡国锋。申请执行人姚明国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2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3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朱奭慈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