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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661号

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与湖北农联电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湖北农联电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1661号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三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端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乾龙、仁宜华,浙江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农联电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8号再尔广场南140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兰。

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农联电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XX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冰箱。2014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货价值179500元;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货价值22500元,货款共计202000元。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10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支付,故纠纷成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2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提供以下证据:1.发货单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202000元的事实;2.结算协议及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000元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依法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购买冰箱170台,合计货款202000元。2014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000元。事后,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购买冰箱后未及时清偿货款是本案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2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6年4月20日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故关于利息计算开始时间应为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审核后认为逾期付款利息32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止),其后利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农联电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其后发生的利息仍按年利率4.35%计算,直至全部清偿日止),合计1023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70元,由被告湖北农联电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19×××3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