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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38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徐洁梅、徐余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徐洁梅,徐余进,汪笃春,施鸿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8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歙县。

负责人:余翀,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辉,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洁梅。被执行人徐余进。被执行人于日锦.被执行人汪笃春。被执行人施鸿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向

被执行人:徐洁梅、徐余进、于日锦、汪笃春、施鸿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洁梅、徐余进、于日锦、汪笃春、施鸿庆履行清偿借款506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洁梅、徐余进、于日锦、汪笃春、施鸿庆存款50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