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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184号

于奉山与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桥南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奉山,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桥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于奉山,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佳林,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桥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冉彪,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连勇,男,生于1973年8月19日,汉族,济南市公交总公司职工,桥南村委会支部委员,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受理原告于奉山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桥南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由

审判员于东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原告于奉山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奉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于奉山负担。

审 判 长  于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