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保19号原告李玲,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邝建忠,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系原告李玲的丈夫。被告李曦,男,住明溪县。被告张翔,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李曦、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翔银行存款9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原告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翔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炳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文琦附:(2016)闽0421执保1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