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7刑初94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虎。2015年3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国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庞虎向何某、陈某二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襄阳市樊城区永安广场小区居民何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庞虎欲购买100元的毒品。被告人庞虎约何某到襄阳市人民广场魅力四射旁一宾馆房间,向何某出售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襄州区双沟镇永吉街居民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庞虎欲购买毒品。在襄阳市人民广场旁圣陶沙宾馆门口,被告人庞虎向陈某出售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5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陈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庞虎欲购买100元的毒品。在襄阳市人民广场旁圣陶沙宾馆门口,被告人庞虎向陈某出售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5年12月17日15时许,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报,在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附近游戏机室抓获被告人庞虎,现场从庞虎身上搜出白色晶体3袋,红色药丸1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3袋重1.4克、红色药丸1袋重0.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庞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陈某、杨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扣押物品清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和毒品检验意见书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庞虎曾被判刑的法律文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虎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严重。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庞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庞虎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红敏
审 判 员 方传昌
人民陪审员 吴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