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632058—6。
被执行人:段长秋,男,汉族,197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段长金,男,汉族,197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诉段长秋、段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段长秋、段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