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2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丁,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丁逸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丁及其辩护人丁逸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丁于2001年4月至2015年5月间,受国有事业单位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办公室委派担任上海医学会杂志编辑部副主任。期间,其作为《上海医学》杂志编辑部负责人、编辑,全面负责《上海医学》杂志编辑、发行等各项工作。2011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丁利用其担任《上海医学》杂志编辑部负责人、编辑的职务便利,受胡某某、王某乙、周甲、王建珍等十余人请托,为其在录用和加急发表论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通过邮局汇款、银行转账、收取现金、购物卡等方式多次收受胡某某、王某乙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33万元。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丁主动向其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丁家属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上海市医学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等六个学会、研究会、协会管理机构的批复》、《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行政介绍信》、《上海市医学会关于上海市医学会中层干部任职的决定》、《中共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委员会关于同意聘任20名同志为上海市医学会部门干部的批复》、证人冯某、唐某某、胡某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丙、周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邮政电子汇兑结算大集中》、《邮件投递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上海医学》杂志复印件、王某丁工商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账号信息清单、对账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33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丁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丁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 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