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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475号

黄凤华、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凤华,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华,女,1971年9月8日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隆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为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凤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蔡启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俞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