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06号
原告:张德环,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程志远,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
法定代表人:XX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德环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环及委托代理人程志远,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环诉称:被告自1991年起使用程再熔所开发高压铁塔应力分析软件进行设计及转让开始获得收益,至今23年累计收益至少30亿以上,可是原告作为被告的职工至今并未获得上述软件收益分成,原告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软件收益的分配权,但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机软件收益分成300万元。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软件收益分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并非涉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收益的分配属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事项,不受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力的调整和干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环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
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