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四社。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庭凤豪,男,生于1954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公司职工。被告郭之勇,男,生于1973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柳启会,女,生于1974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傅光银,男,生于1976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昝贵波,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之勇、柳启会、傅光银、昝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之勇、柳启会、傅光银、昝贵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之勇、柳启会、傅光银、昝贵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之勇、柳启会、傅光银、昝贵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1元,减为收取3260.5元,由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