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6月2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双涧支行的存款37555元(账号为:10030450097910000000065),扣划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行20000042115210300000163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