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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710-3号

张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6月2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双涧支行的存款37555元(账号为:10030450097910000000065),扣划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行20000042115210300000163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