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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803号

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无业,因赌博于2004年12月20日被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05年10月10日被罚款1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官某经事先联系,在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蓬老街一座桥边,将0.885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还查获可疑颗粒2包、可疑晶体1包,共计1.2926克。经检测,上述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材料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方位图,照片,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官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奎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