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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628号

卫军亮与常娜娜、卢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卫军亮,常娜娜,卢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28号原告卫军亮,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娜娜,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利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卫军亮诉常娜娜、卢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军亮负担。

审判长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