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28号原告卫军亮,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娜娜,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利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卫军亮诉常娜娜、卢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军亮负担。
审判长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