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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193号

王军与王宝成、刘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王宝成,刘素荣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西水泉村*组。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七组。被执行人刘素荣,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七组。王军申请执行王宝成、刘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