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566号原告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武城县武城镇曹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志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子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秋英,男,汉族,1972年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元、诉讼保全费1240元由原告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