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初1348号

徐长悦、赵晓楠与肖成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长悦,赵晓楠,肖成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348号原告徐长悦。原告赵晓楠。被告肖成伏。

原告徐长悦、赵晓楠与被告肖成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长悦、赵晓楠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长悦、赵晓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长悦、赵晓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原告已预交438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晓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