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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3509号

徐清松与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清松,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509号原告徐清松,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吴琼,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松诉被告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松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徐清松提起之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