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509号原告徐清松,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吴琼,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松诉被告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松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徐清松提起之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