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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742号

董献民与朱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献民,朱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742号原告董献民,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瑞霞,女,1971年7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23197107070422,汉族,住辉县市百泉镇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献民诉被告朱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献民以被告朱瑞霞已将该案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将该案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