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742号原告董献民,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瑞霞,女,1971年7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23197107070422,汉族,住辉县市百泉镇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献民诉被告朱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献民以被告朱瑞霞已将该案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将该案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