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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235号

郑佳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郑佳露,女,1985年9月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马桂凤,女男,1959年9月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滨海三村***号***室。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桂凤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郑佳露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宋凤杰、

审判员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止依(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