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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779号

薛久森与魏玉娟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久森,魏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薛久森,男,54岁,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被执行人魏玉娟,女,47岁,汉族,无职业,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9月5日立案执行薛久森申请魏玉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魏玉娟应支付申请人薛久森案款52000.0元,承担执行费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目前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现在居住地点,申请人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