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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杨永军、王淑魁与被执行人王义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军,王淑魁,王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男,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安街11-2号楼3单元4号,身份证号210719195701132111。申请执行人王淑魁,女,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安街11-2号楼3单元4号,身份证号210719195612022164。被执行人王义明,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不详。身份证号:21140219760412501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沙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杨永军、王淑魁与被执行人王义明借款合同一案,因该案尚需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沙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